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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记者从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被告人江某和朋友黄某、单某商议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经营民宿,同年3月19日,3人注册成立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开立了对公账户,被告人江某占股34%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单某、黄某各占股33%。同年3月24日,3人签订合伙协议,约定江某出资30万元,单某出资30万元,黄某出资20万元,3人需按协议注资到公司,因江某当时无注资能力但仍想运营公司,便制作了一张虚假注资的图片给单某、黄某看,让两人以为江某已经注资,随后单某、黄某也分别注资人民币约28万元、18万元到公司对公账户。
两人注资到公司后,由江某负责公司装修的事宜并实际控制公司公账,因单某、黄某认为江某联系的装修人员张某报价太高,两人要求张某退场。同年4月8日,江某因个人借款和信用卡逾期,便要求张某出具一份虚假收据,随后以退场需要赔偿张某人民币10万元为由,从公司账户支取10万元,其中支付9000余元退场费给张某,支付1.25万元退场费给木工,其余用于个人还款等使用。同年4月3日,江某通过公司账户打款5万余元到某电器有限公司账户购买电热水器,后因三人发生分歧,无法继续开办民宿,商家将该资金退款至江某个人账户,后江某将该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江某利用职务便利,共非法占用公司财物13万余元。
值班编辑:严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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