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5月10日,记者从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刘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去年4月,被告人刘某从他人处得知,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转账可以获利3000元。同年4月某日,刘某明知所流转的钱款系违法犯罪所得,仍前往广东佛山,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交给他人用于转账。

经查,刘某涉案银行卡单向入账金额共计42万余元,其中已查明系诈骗犯罪资金的为21万余元。刘某非法获利3000余元,用于其日常开销。

同年7月某日,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其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319国道被民警路检查获。经鉴定,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4.15mg/100mL。

值班编辑:严佳成

值班审核:金路遥

值班编委:黄廉文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