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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记者从萍乡市安源区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1月某日中午,被告人刘某在朋友家吃饭,其间饮酒。下午,刘某驾驶小车沿该市安源区安源镇某小路回家。当日下午5时许,右转弯驶入萍高路时碰撞客运车左侧,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7.73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刘某在事故现场被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客运车损失并获得谅解。

值班编辑:严佳成

值班审核:金路遥

值班编委:黄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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