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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记者从婺源县人民法院获悉,近期,婺源法院宣判了一起酒后交通肇事案。婺源一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据了解,2022年11月11日18时56分许,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无证三轮摩托车,沿237国道由婺源县江湾镇大畈村往古蜀地村方向行驶,行至古蜀地村委会附近路段与相对方向汪某涛驾驶(后载吴某、汪某中)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其本人及其他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某、汪某涛被送往婺源县人民医院救治。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汪某涛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检验,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5.87㎎/ml。经鉴定,汪某涛受伤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案发后,吴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

经婺源法院法官审理认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吴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值班编辑:严佳成

值班审核:金路遥

值班编委:黄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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