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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记者从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陈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某酒吧喝酒时将被害人陈某的手机放入自己携带的包内。回到公寓后,李某通过输入之前得知的陈某手机解锁密码、微信支付密码,将陈某的微信零钱1万余元通过扫码支付至妹妹的微信上。之后李某发现陈某绑定微信的银行账户内有1万余元,又通过扫码支付至自己微信。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1000余元。

同年9月22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归案,并依法扣押了被告人李某的手机一部。同日,李某归还陈某2万余元。9月30日,李某主动上缴盗窃手机。同年10月2日,公安民警向被害人陈某发还其被盗的手机,10月18日,陈某出具谅解书对李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值班编辑:严佳成

值班审核:金路遥

值班编委:黄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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