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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记者从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1月,被告人刘某等人在萍乡市安源区某酒吧喝酒。次日凌晨,刘某驾驶小车在停车场内倒车时,剐蹭被害人吴某停放的小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在现场调查时,刘某让朋友冒名顶替,后经查看监控视频确定驾驶员为刘某。经鉴定,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4.00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值班编辑:严佳成

值班审核:金路遥

值班编委:黄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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