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具有复杂性、长期性,为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省拟制定《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6月20日,记者获悉,省司法厅近日将《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办法》所称的自建房屋包括:自然人自行组织建设的既有建筑;擅自改建、扩建的既有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用作经营、出租的既有建筑等。自建房屋所有权人是安全责任人。

自建房多数未经过专业设计,结构不合理,存在先天安全隐患。《办法》在“安全检查”章节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部分自建房进行重点排查,主要指城乡接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工业园区的,以及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及周边等人员密集区域的。

为解决检测鉴定启动难、检测鉴定市场不规范等影响自建房屋安全的突出问题,《办法》对委托检测鉴定情形、安全性鉴定报告要求和报送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自建房屋具有以下情形的,达到或超过设计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因自然损坏或各种灾害损坏的,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变形等情况的,经工程检测、设计勘察等专业机构认定,主要承重构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日常使用、安全排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检测鉴定机构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不能继续使用或影响他人安全的,应当同时将安全性鉴定报告,报送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经检测鉴定为成片危险房屋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将其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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